被继承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死亡时应课徵遗产税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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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死亡时应课徵遗产税

(图/翻摄自网路)

 

      本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保单,于死亡时尚未解除保险契约者,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应课徵被继承人遗产税。


      本局说明,依据保险法第3条规定,保险契约的要保人係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被继承人生前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保单,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为其所有,死亡后由继承人继受成为要保人,故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单的保险利益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1项所称「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依同法第1条规定,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保单价值课徵遗产税。


      本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被继承人若遗有以自己为要保人,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保单,除了向原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要保人变更外,也要办理遗产税申报,以免漏报遭处罚锾。


      如有任何申报问题,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李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46

 

公告时间:2017-07-04
文章来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786096175996176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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