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以其本人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人寿保险,该保险之保单价值係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属被继承人之财产,应併入遗产课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係指被继承人同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于其死亡时,给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免计入遗产总额。但是如果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时,因为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公司尚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自无前开法条规定之适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该等保单为具有现金价值之财产权利,属其遗有之财产,应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审理遗产税案件时发现,被继承人甲君生前以其本人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分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3张终身寿险保单,因被继承人为上开3张保单要保人但非被保险人,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规定不符,继承人未将该保险之保单价值计450万元併入遗产申报,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经由购买保险作为个人投资理财或租税规划时,宜注意遗产及赠与税法相关规定。若有任何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电洽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以维护自身权益。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胡股长06-2223111分机8041
公告时间:2017-06-06
文章来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898825384626273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