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屋或建屋销售是否需课徵营业税?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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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屋或建屋销售是否需课徵营业税?

(图/翻摄自网路)

 

南区国税局称,该局最近接获辖区纳税义务人来电询问,个人所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不是需要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财政部于106年6月7日发布最新的解释令,对于个人购屋(含法拍屋)或将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并销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一)设有固定营业场所(除有形营业场所,亦包含设置网站或加入拍卖网站等)。(二)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税籍登记)。(三)经查有僱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四)具有经常性或持续性销售房屋行为,但房屋取得后逾6年始销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另外,个人将所持有之土地以权利变换方式参与都市更新,嗣后销售分得之房屋者,如符合前开要件之一,亦应课徵营业税。但个人提供土地与营业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仅出售土地,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购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与营业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应特别注意如有上开情形,即应办理税籍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免遭国税局查获补税、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一科谢稽核 06-2298067

 

公告时间:2017-07-25
文章来源: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520400082783712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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