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出价取得的房屋,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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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出价取得的房屋,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

(图取自网路)

 

民众王小姐来电询问,103年3月以600万元买入的房地,于106年9月以850万元出售,持有期间已满2年,非属房地合一课税范围,可否以106年度该屋出售时的房屋评定现值乘以部颁所得标准率来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出价取得的房屋,其财产交易所得计算,依王小姐的案件应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和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出售房屋,申报时应检附买卖契约书,若买卖契约书只有房地总价款,或仅买入或卖出时有划分房地价款时,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原始取得成本」减「相关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乘以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出房屋之财产交易所得。故王小姐应以售价850万元减除成本600万元及相关必要费用后,以该房地106年度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出属于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唿吁,个人出售出价取得的房屋,应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支付出售前使用期间之房屋税、管理费及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均属于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成本或费用减除。如民众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将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或实际查得资料核定财产交易所得。

 

公告时间:2018/04/10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D4496963450ADC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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