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若将当年度尚无婚姻关係之新婚配偶列报免税额及相关扣除额,致发生虚列免税额或扣除额,类此情形,除补税外,尚须依法裁处罚锾。
该局说明,我国现行婚姻制度採登记主义,纳税义务人于年底结婚宴客之日尚非结婚之日,须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係始生效。又综合所得税之结算申报,係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报上一年度之所得及相关免税额、扣除额,所以应以上一年度(即所得年度)有否存在婚姻关係,据以判断得否列报配偶免税额及相关扣除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5年底与乙君宴客结婚,嗣于106年初至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亦即婚姻关係于106年初结婚登记日始正式生效,但甲君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105年度尚无婚姻关係之乙君列为配偶,致虚列配偶免税额88,000元及扣除额90,000元,致短漏所得税额21,000元,经该局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0.2倍之罚锾4,200元。
该局唿吁,综合所得税係採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依法负有据实申报所得及相关减免、扣除,并据以计算缴纳所得税之义务,民众若发现申报时有前述情形,在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或经人检举前,请尽速办理更正申报及补缴税额,以免受罚。
公告时间: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