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高尔夫球会员证,如有所得,係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被查获遭补税处罚!

2017-08-24
  • A
  • A+
  • A++

个人出售高尔夫球会员证,如有所得,係属财产交易所得,应依规定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被查获遭补税处罚!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高尔夫球会员证,係属出售个人财产,若有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否则将遭补税处罚。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3年度购入某高尔夫球会员证,当时支付成本104万元,加上过户费2万元,总计取得成本为106万元(104万+2万)。甲君于105年度以230万元出售该证,惟甲君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申报该笔财产交易所得124万元(230万-106万),经该局查获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锾17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取得高尔夫球会员证后,于出售前支付之各项费用,如年(会)费、场地使用费等,均属使用期间之相对代价,不得列为成本或费用减除。个人出售高尔夫球会员证,应依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办理申报,惟如漏未申报者,稽徵机关将依查得资料核实计算交易损益,除补徵应纳税额外,并依规定处罚,切莫轻忽。


新闻稿联络人:法务二科   邱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681

 


公告时间:2017-08-24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601

 

  • 本文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