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申报之会计师签证案件,应如期申报并缴纳税款,相关附件亦应于6月30日前寄送营业所在地国税局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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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申报之会计师签证案件,应如期申报并缴纳税款,相关附件亦应于6月30日前寄送营业所在地国税局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规定,以往年度营业之亏损,不得列入本年度计算,但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条所称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适用盈亏互抵。而所称「如期申报」,除应于5月底前办理结算申报并缴纳应自行缴纳税款外,以网路办理之会计师签证案件之查核签证报告书及相关附件要在6月30日前寄送营业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


该局查核辖区内甲公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1,431万余元(101年度亏损740万余元+102年度亏损691万余元),经查甲公司10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係委託会计师查核签证,并于102年5月29日完成网路申报,可是却在同年8月30日才将查核签证报告书併同其他申报附件寄交所在地国税局,已逾营利事业所得税电子结(决)算申报作业要点所规定之期限102年6月30日,甲公司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已不符合如期申报之规定,依所得税法规定应视同普通申报案件,无所得税法盈亏互抵之适用,因此剔除甲公司104年度所列报的「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属于101年度亏损740万余元,并补徵税款125万余元。


该局唿吁,营利事业列报盈亏互抵扣除时,应注意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以免遭调整补税。

 

公告时间:2018/04/18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8E4F7525AED0F3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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