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復查不可以代表人个人名义提出

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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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復查不可以代表人个人名义提出

(图取自网路)

 

公司对核定应纳税额之处分如有不服,应于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30日内申请復查,但如申请主体不符合法定当事人之资格者,税捐稽徵机关復查决定会以程序不合驳回。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法设立之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与代表法人之自然人,係各别的权利义务主体,公司欲行使法律上权利,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2项规定,应以该公司名义申请始符合规定。


该局表示,臺湾中小企业大多为家族企业或有时为一人公司,常有公司与其代表人权利义务或身分发生混淆,以致受理復查案件中发现,有些公司组织迳以代表人个人名义申请復查,造成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徒增后续相关补正程序困扰,倘未能及时补正,稽徵机关会以程序不合驳回復查申请。


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对税捐处分不服,除须依法定期限申请復查外,应注意当事人资格之规定,以避免申请主体不符法定当事人资格,而影响自身行政救济权益。

 

公告时间:2018/03/16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5D0B6C545A3A50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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