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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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有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应依法办理结算申报,以免遭补税及处罚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在经济全球化及投资管道多元化的趋势下,个人常可经由多元投资管道买卖国外金融商品进而获取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申报基本所得额,经查获后将依相关规定予以补税及处罚。


该局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规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地区来源所得。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合计数未达新臺币100万元者,免予计入;在新臺币100万元以上者,应全数计入。又依「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申报及查核要点」第16点第1项规定,计算海外有价证券交易所得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比照同类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适用财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按实际成交价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指出,甲君经人检举出售有价证券涉嫌短漏报证券交易所得,经审阅股票转让合约书内容,甲君出售之有价证券係属外国公司之股票,属甲君个人海外财产交易所得,因甲君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费用之证明文件,按实际成交价格之百分之二十,核计其所得额为7,600,000元,又查甲君并未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除依规定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外,应按同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处3倍以下之罚锾。


该局唿吁,海外所得非属应办理扣缴之所得,无须开立扣缴凭单,民众有取得海外所得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已达到基本税额申报标准,如已达到即应办理申报,以免遭国税局补税及处罚;如因一时疏忽或不谙法令规定,致短、漏报缴税款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受罚。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络人:审查三科邱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50)

 

公告时间:2017-07-25
文章来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4946723272370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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