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对个人之债权及应计利息,应主动列入遗产税申报以免受罚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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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对个人之债权及应计利息,应主动列入遗产税申报以免受罚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债权或其他请求权,仍属于遗产税的范围,继承人应列入遗产申报,以免补税受罚。


该局表示,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3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9条之1之规定,被继承人之债权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不计入遗产课徵遗产税;惟申报时应取具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证明之文件,并经税捐机关查明属实,该笔债权始可列为不计入遗产总额。
该局日前审查甲君遗产税案件,依其申报资料,发现被继承人于死亡前与乙君有资金往来,经查核为被继承人甲君对乙君有应收债权,并约定借贷利息,且无债权不能收取或行使之证明,继承人于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未将该笔应收债权列报,经该局补税并按所漏税额处罚2倍以下的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于申报遗产税时,除参考国税局提供的遗产清单申报外,应先瞭解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状况及流动情形,据实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及处罚。


(联络人:法务二科吴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908)

 

公告时间:2017-07-14
文章来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461906057643313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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