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遗产税未偿债务扣除额须具有确实证明

2017-08-02
  • A
  • A+
  • A++

列报遗产税未偿债务扣除额须具有确实证明

(图/翻摄自网路)

 

      本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之债务,如确属「具有确实之证明」,足以减损遗产总额者,可以自遗产总额减除未偿债务扣除额,因属税捐债权减缩或消灭之要件事实,应由纳税义务人负担举证责任。


      本局举例说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继承人之土地作为担保,并将被继承人列为连带债务人,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截至被继承人死亡日止,尚有贷款余额1,300万元未清偿,乃列报被继承人未偿债务扣除额1,300万元,本局查核结果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系争借款债务尚未届清偿期,且缴纳本息状况正常,非处于清偿不能之状态,属未偿债务尚未确定情况,不得以形式上被继承人为连带债务人,即认定该债务为被继承人之未偿债务,此类情况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9款「具有确实之证明」要件不符,而未准自遗产中扣除,甲君不服,申请復查、诉愿及提起行政诉讼,均遭驳回。


      国税局特别提醒,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9款规定,所称「未偿债务」,除须符合死亡时债务业已发生外,尚需以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之债务已确定或可得确定由其遗产负责清偿之状态,始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民众如有税务疑义,可就近向国税局洽询,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李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46

 

公告时间:2017-08-02
文章来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8966883857844608611

 

  • 本文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