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之财产应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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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之财产应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图/翻摄自网路)

 

纳税人陈小姐来电询问:父亲于106年1月死亡,其曾于105年11月将银行存款300万元匯入女儿帐户,当时已报缴赠与税,该笔赠与金额是否仍需併入父亲遗产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财产与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前揭各顺序继承人之配偶(例如:儿媳、弟媳等),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併入遗产总额课税。另原已纳之赠与税应依同法第11条第2项规定按邮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合计在不超过因併计该赠与财产所增加之税额范围内,扣抵应纳遗产税额。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人应注意相关税法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新闻稿提供单位:旗山稽徵所 职称:助理员 姓名:张凤玲 
联络电话:(07)6612027 分机:5665


公告时间:2017-09-08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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