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由相对人应负担之诉讼费用债权,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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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经法院判决确定由相对人应负担之诉讼费用债权,应自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由法院判决确定由相对人应负担之诉讼费用债权,其遗产纳税义务人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并依税捐稽徵法22条规定起算其核课期间。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第1项及第45条规定,凡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自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课徵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如有漏报或短报情事者,即按所漏税额裁处2倍以下罚锾。是以,如纳税义务人对于被继承人是否遗有财产或遗有哪些财产,尚待民事法院判决确定始能确认者,则于民事法院判决确定前,自难以期待纳税义务人就尚有争议之财产办理遗产税申报,更难以期待稽徵机关得以掌握及得知该笔争议财产係属遗产而依法行使核课权,是纳税义务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第1项规定,自民事法院判决确定认属被继承人遗产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指出,被继承人甲君生前因有1笔土地借名登记为乙君所有,乃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移转登记诉讼并缴纳该诉讼费用,嗣甲君死亡后法院始判决确定该借名土地应移转登记为甲君之继承人等公同共有,又继承人等向法院提起该所有权移转登记确定之歷审诉讼费用额之诉讼,业经法院于101年间裁定确定由相对人应负担诉讼费用额。经该局核认该笔诉讼费用中部分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缴纳,核属被继承人所遗经法院裁定确定具财产价值之债权,继承人等未于法院裁定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系争诉讼费用债权遗产,乃併计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补徵遗产税,并裁处罚锾。乙君不服,申请復查,经该局追认部分费用及扣除额后,其余驳回。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财产係指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由法院判决确定为被继承人所有之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纳税义务人皆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3条第1项规定,自民事法院判决确定认属被继承人遗产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始由法院确定判决应为被继承人所有之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补申报遗产税,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法务二科钱审核员;电话2311-3711分机1909)

 

公告时间:2017-06-15
文章来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13735684334383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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