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翻摄自网路)
燕巢陈小姐来电询问,其父生前以其本人为要保人,配偶、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单,该投保终身寿险保单是否须併计遗产总额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係指被继承人为要保人兼被保险人,于其死亡时,给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本案被继承人为要保人,非为被保险人,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公司尚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自无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之适用,惟就该要保人而言,该等保单为具有现金价值之财产权利,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自属其遗有之财产,应併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提醒民众,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如属不同人,当要保人死亡时,因不涉及保险金给付问题,故不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规定,仍应併计遗产总额计算课徵遗产税。纳税人应详加留意,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081】
新闻稿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蒋雅玲
联络电话:(07)6260123 分机:5421
公告时间:2017-03-16
文章来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8883242034966004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