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申请以被继承人之银行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多数决规定提出申请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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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申请以被继承人之银行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多数决规定提出申请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申请以被继承人存放于金融机构之存款缴纳遗产税,可比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多数决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提出申请。


  该局举例,方君于106年7月往生,经稽徵机关核定应缴纳遗产税500万元。方君之继承人为配偶及子女A、B、C计4人,其中继承人A、B、C(应继分计3/4)申请以继承存款缴纳遗产税,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之规定,稽徵机关于应纳遗产税额(500万元)之范围内,可核发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供继承人持凭向金融机构办理遗产存款转帐缴税事宜。


  该局特别提醒,遗产税如逾缴纳期限未缴,除每逾2天加徵应纳税额1%滞纳金外,逾期30天后即移送行政执行,并就应纳税款依邮政储金匯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如欲以被继承人之存款缴纳,请检具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过半数之同意书提出申请,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公告时间:2018/03/29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D31E4AFE90AD9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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