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之股票,如死亡前股票发行公司已除权除息者,其所获配之股利应计入遗产课税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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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之股票,如死亡前股票发行公司已除权除息者,其所获配之股利应计入遗产课税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遗有公开上市柜公司之股票,如其死亡日在股票发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权或除息交易日之后者,其于死亡日前尚未获配之股利仍应计入被继承人之遗产课税,如其死亡日在除权或除息交易日之前者,则所获配之股利係属继承人之所得,应课徵继承人之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于106年7月15日死亡,遗有A上市公司之股票,该公司公告除权除息交易日为106年7月10日,因甲君係于除权除息交易日之后死亡,故其仍拥有领取该笔股利之权利,是应将该笔股利併入被继承人甲君之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而甲君继承人嗣后取得该笔股利,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又倘A公司另一股东乙君係于106年7月1日死亡,因其死亡日在除权除息交易日之前,则A公司所发放之股利属乙君继承人所有,应课徵继承人综合所得税,无需计入乙君之遗产课税。


该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死亡时若遗有上市柜公司股票并于死亡日后获配股利,纳税义务人需检视,被继承人之死亡日是否在该笔股利之除权除息交易日之后,如是,该笔股利仍应计入被继承人之遗产课税,纳税义务人如发现有短漏报遗产税之情事,应尽速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办理补报及补缴税款,以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免罚规定。


(联络人:松山分局颜课长;电话2718-3606分机550)

 


公告时间:2017-11-9
文章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4B8FBDF817A6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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