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新制课税者,不併计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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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适用新制课税者,不併计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后出售者,除符合免申报条件外,不论盈亏,应于完成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天内申报纳税,不併计年度综合所得总额。


       该局说明,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常见错误除误以为应併计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外,尚包括申报期限计算错误、移转登记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写错误、或将水电瓦斯费、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列为可减除的成本或费用等情况,请民众多加注意。


       该局提醒,个人出售新制范围之房屋土地,已逾申报期限者,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以书面办理申报。如有任何申报问题,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说明。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邱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36 

 

公告时间:2017-06-08
文章来源: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588378666690844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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