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股东转让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之公司股份,係转让其出资额,属证券以外之财产交易损益,应併入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未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所出具之「股份转让证书」或「股份过户书」,并非表彰一定价值之权利凭证,受让该等书证者,仅发生向出让人请求让与该等书证所表彰价值之请求权,属债权凭据之一种,股东转让股份应计算财产交易损益,併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补充说明,个人出售上市(柜)、未上市(柜)或兴柜股票之所得係属证券交易所得,依据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4条之1、第14条之2及第126条条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课徵证券交易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如发现转让股份之财产交易所得漏未申报,凡属未经检举或稽徵机关调查者,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缴所得税。如有任何申报问题,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说明。
公告时间:201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