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未上市(柜)股票,受让人依法代徵并缴纳证券交易税后,不得申请变更代徵人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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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上市(柜)股票,受让人依法代徵并缴纳证券交易税后,不得申请变更代徵人

(图/翻摄自中央社)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私人间买卖未上市(柜)股票,应由证券买受人于买卖交割当日依成交总价额按税率千分之3代徵证券交易税,并于代徵次日,填具缴款书向代收税款金融机构迳行缴纳。


该局说明,证券交易税代徵人应正确填写「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徵税额缴款书」,并务必检视相关栏位资料是否正确无误后,再持至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缴纳。


       该局特别提醒,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4条第2项规定,受让证券人于买卖交割之次日,依规定税率缴纳税款后,不得申请变更代徵人。民众买卖未上市(柜)股票务必在缴纳证券交易税前再次检视,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可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   苏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71


公告时间:2017-11-3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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