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割移转原持有我国公司股票之行为应课徵证券交易税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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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割移转原持有我国公司股票之行为应课徵证券交易税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外国公司进行分割移转原持有我国公司股票,应课徵证券交易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企业併购法主管机关经济部91年4月16日经商字第09102072930号函释,两家以上外国公司间併购(包括合併、收购及分割)无企业併购法第39条规定之适用,例如,日商A公司于国外分割设立日商 B公司,将其原持有我国公司甲公司股份移转予日商B公司,则日商A公司移转原持有我国公司甲公司股票之行为,应依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规定,课徵证券交易税。


该局指出,日商A公司于国外分割设立日商 B公司,将其原持有甲公司股票分割移转予日商B公司,应由投资代理人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后,再持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徵税额缴款书存证联向股票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该局唿吁,代理人填写证券交易税一般代徵税额缴款书时,若外国法人没有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或编配扣缴单位统一编号者,身分证统一编号栏位则请空白,并于下方适当位置填写代理人之姓名(括弧註明代理人)、电话、地址,如有不明瞭之处,请先向国税局洽询。
(联络人:审查三科张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710)

 


公告时间:2017-08-11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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