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预售屋之所得,应列报综合所得税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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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预售屋之所得,应列报综合所得税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于年度中出售预售屋属财产交易损益,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预售屋买卖与一般出售房屋不同,买方购买的是未来建案完工后请求不动产过户予买方的「权利」,故建案完工前预售屋的买卖係属财产权利之交易,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该局特别唿吁,纳税义务人于年度中出售预售屋,应以出售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后之余额为财产交易所得,与各类所得合併申报综合所得税,如发现有所得漏未申报,在稽徵机关调查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自动补报缴所得税,请民众勿心存侥倖,以免被查获补税外,还要加处罚锾,得不偿失。


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说明。

 

公告时间:2018/04/03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6C36679075A92B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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