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农地于列管期间内回赠原赠与人后再行出售,如出售后所收取之价金涉及赠与情事者,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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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农地于列管期间内回赠原赠与人后再行出售,如出售后所收取之价金涉及赠与情事者,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农业用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依法免徵赠与税,并列管农地农用5年。惟如将受赠农地于列管期间内又回赠原赠与人,经查回赠前仍作农业使用,准予免追缴赠与税亦免列管。嗣原赠与人将该农地再行出售,并将收取之交易价金直接匯入原受赠人帐户或代偿原受赠人银行贷款,则属另一赠与行为,赠与人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补税加罚。

 

公告时间:2018/03/27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56893BA7C21DA5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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