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出轨? 另一方可求损害赔偿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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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出轨? 另一方可求损害赔偿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昨(21)日召开第3次会议,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表示,未来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与异性婚姻相同,同性配偶负有同居义务,其中包含贞操义务在内,也就是说若有人出轨,对方可作为离婚依据,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陈美伶指出,会中专案小组做出多项共识。其中,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规定上,是比照异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并向户政机关登记,不是自己说了算。」冠姓的一方得随时回復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係存续中「以1次为限」。


谈到同居义务,陈美伶表示,在同性婚姻中,双方都有同居义务。法院实务的判决、判例,异性婚的同居义务包含贞操义务,也就是不能出轨,这同样适用于同性婚姻,故若有一方婚外情,则对方就可以此作为离婚依据,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不过就出轨而言,如果「女同志」伴侣出轨对象为男性,是否也在出轨的范围内?对此,陈美伶说,这也算是出轨,因为未来台湾的婚姻制度将有「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并存,但一个人还是只能有一个婚姻关係,不能同时有异性婚和同性婚;不论出轨的对象为何,另一方即可作为离婚依据,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陈美伶昨日也透过行政院秘书长办公室向外界强调,本次说明的内容,并非定调或定版,建议大家用「行政院专案小组会中建议或结论」,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的任务是尊重多元意见,也尊重人性尊严,会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异性及同性婚姻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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