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落实儿童权利公约 母子相聚不分离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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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落实儿童权利公约  母子相聚不分离

(移民署表示对于在臺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离婚时没有争取到在臺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都可以继续在臺湾居留使母子不分离,以维护子女最佳利益。图取自Pixabay)

 

报载学者因为美国对非法移民零容忍政策拆散家庭,而担忧我国入出国及移民法未落实执行,造成臺湾婚姻移民家庭骨肉分离情形,移民署表示对于在臺生育子女的新住民,即使离婚时没有争取到在臺设有户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都可以继续在臺湾居留使母子不分离,以维护子女最佳利益。

 

移民署指出,在2007年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1条修正条文,已增列规定放宽离婚后外籍配偶可在臺居留权益,包括离婚后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因家暴判决离婚且有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即使离婚后没有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会被强制出境,移民署也会依移民法第36条第5项规定,在强制出国前召开审查会。除请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外,实务上审查委员均会依新住民生育及抚养子女事实,基于儿童最佳利益考量,以移民法第31条第4项第5款规定,「因遭到强制出国,对子女将造成重大且难以回復损害之虞」,决议不执行强制出国处分,落实保护母子相聚权利。另外,在司法实务上,以往家事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的子女监护权时,係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后多判给父亲,但近年来,基于儿童权利公约精神,以及子女与母亲相处照顾依赖程度,多将监权护判给外籍母亲。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离婚后已经离开臺湾的外籍配偶可以返回照顾子女及在臺居留权利,移民署亦将修正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1条。对于曾在我国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如取得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具有抚育事实或会面交往者,可以先申请外交部核发停留签证入境后,再向移民署申请核发居留证,俾能确实保障外籍母亲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团聚权。

 

移民署感谢学者投书提醒注意移民家庭团聚权利,并藉此机会向各界说明现行法规及实务做法,或许仍有部分新住民不清楚这些保障作为而造成误解,移民署将增加新住民权益保障作为的资讯揭露,唿吁遭逢困境的新住民迳洽该署务服站,让行政机关可以协助解决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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