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受僱劳工经雇主同意办理育婴留职停薪,该段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普通事故保险及就业保险,期间至子女满3岁止,但不得逾2年。又受僱劳工如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时,只要雇主同意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予合併计算者,可继续加保期间最长至每1子女满3岁止,各不得逾2年。
被保险人在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如继续加保,原由雇主负担的70%保险费,不须缴纳(但投保单位为公家单位的话,则仍由各机关、学校于年度预算人事费用项下支应),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的20%保险费,可选择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缴纳或延后3年再缴纳,被保险人劳(就)保的保障不仅不会中断,保险年资还可以继续累计,退休后可领的老年给付金额也会增加。
又为响应节能减碳及爱惜地球资源,「非转帐代缴保险费」之育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被保险人,劳保局自107年3月起改为单月月底(1、3、5、7、9、11月)寄出前2个月育婴续保保险费缴款单予被保险人缴纳。例:107年3月底寄送107年1月及2月保险费缴款单。「转帐代缴保险费」之育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被保险人,则不再寄发保险费缴款单,仍维持按月扣缴保险费。
公告时间: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