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我国拍卖会拍卖文物或艺术品,如何计算课税所得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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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我国拍卖会拍卖文物或艺术品,如何计算课税所得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近来常有纳税人询问于我国拍卖会拍卖古董及艺术品,如何计算课税所得?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财税字第10404680830号函释,自105年1月1日起,个人提供古董及艺术品在我国参加拍卖会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认定交易损益之证明文件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未能提示足供认定交易损益之证明文件者,以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计算课税所得。但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按6%纯益率计算之课税所得额为高者,应依查得资料核计之。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提供古董及艺术品在我国参加拍卖会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认定交易损益之证明文件者,以前是按拍卖品种类比照各该行业代号分别适用营利事业同业利润率(零售业)计算课税所得,外界认为实质租税负担率较香港及大陆为重。鑑于个人拍卖艺术品与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个人销售饰金之行为相较,均属非经常性交易(一时贸易盈余,纯益率6%),财政部爰重行核释个人拍卖文物或艺术品,如未能提示相关证明文件者,以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计算课税所得。
该局补充说明,财政部81年12月 3日台财税第811685429号函说明二规定,自105年1月1日起废止。个人拍卖艺术品之课税所得,改以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计算,有助提高国际收藏家来臺参与拍卖意愿,活络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
(联络人:北投稽徵所童股长;电话2895-1515分机500)

 


公告时间:2017-08-16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37&pid=75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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