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古董及艺术品 应申报缴纳所得税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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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古董及艺术品 应申报缴纳所得税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随着古董艺术品可在电视鑑宝节目鑑定,加上古董艺术品拍卖会成交价格屡创新高,民众收藏古董艺术品意愿大增,以期增值出售获利,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个人于拍卖会出售古董及艺术品之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说明,个人提供古董及艺术品在我国参加拍卖会之所得,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费用之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损益;如未能提示足供认定交易损益之证明文件者,自105年起,以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计算财产交易所得,但稽徵机关查得之实际所得额较按6%纯益率计算之课税所得额为高者,应依查得资料核计之。


该局举例,甲君105年经国内拍卖会以成交价450万元出售其收藏之画作,未提示购买成本及费用,仅以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为27万元,惟经稽徵机关查得实际购买成本及费用为390万元,核定财产交易所得为60万元,差额33万元除应补税外还须处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于拍卖会出售古董及艺术品,应依法诚实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有未申报或有实际取得成本证明,仅以拍卖收入按6%纯益率申报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于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及未经他人检举前自动补报补缴,避免因短漏报所得遭补税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三科苏股长  06-2298047

 

公告时间:2017-11-14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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