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正值所得税申报月,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在填写「公司股东股票转让通报表」(结算申报书第C4页)时,请再确认股东是否完纳证券交易税,以维护股东权益。
该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有经过经济部核定公告的发行签证机构办理签证,即是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规定的有价证券,因此股东出售该公司股票时,须按规定税率3‰缴纳证券交易税。实务上,有发现股东买卖非上市柜公司股票时,漏未缴纳证券交易税而遭国税局查获补税及处罚的案例,所以该局特别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以一併检视股东是否有漏未缴纳证券交易税情形。
该局进一步提醒,凡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案件,自行补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得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公告时间: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