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让准新人的「婚纱摄影定型化契约」更有保障了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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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让准新人的「婚纱摄影定型化契约」更有保障了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准备步入礼堂的甜蜜新人,开开心心准备拍婚纱,砸了数万元的拍摄费用,指定的摄影师却因故换人,该怎么办呢?现行婚纱摄影业者提供化妆、拍照、摄影、礼服等多元服务,个别契约差异性甚大,且交易金额所费不赀,时有消费争议产生。经济部虽然早在87年订定「婚纱摄影(礼服租售及拍照)契约范本」,供业者及消费者作为签约的参考,但并没有拘束力。

 

为了强化婚纱摄影定型化契约的约束力及公平性,经济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研拟「婚纱摄影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并针对实务上常发生的争议,例如定金收取、外景拍摄、消费者选定样片(即底片、毛片或数位摄影之电子档案)的着作权归属、指定摄影师的变更等细节事项,做进一步规范。

 

本次所研拟的草案,明确定义适用对象为提供婚纱拍照、摄影及礼服租用服务业务的婚纱摄影业者,规范业者依照实际提供服务的阶段,分次收取价金,并规范收取价金的比例上限,例如定金不可以超过契约总价的20%。至于经消费者选定样片及照片,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着作权的归属,如果没约定,原则上着作人为业者,着作财产权人为消费者,也就是说,虽然业者是婚纱照的拍摄人,但除非经过消费者同意,否则仍不能任意复印张贴或作为宣传使用;另外,针对未经消费者选定的样片及照片,如果没有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业者不能使用于其他用途,更应该销毁相关样片及照片。

 

经济部已于106年12月18日办理草案的预告,广徵各界意见,相关内容可由经济部商业司之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焦点消息→重大政策项下,或由行政院政府公报查询,如对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请于107年2月21日预告截止日前提供。

 


公告时间:2017-12-26
文章来源: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7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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