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店营业人销售入场券、包厢、菸酒、各式饮料及餐点等,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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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营业人销售入场券、包厢、菸酒、各式饮料及餐点等,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 文章内置图片

(图/翻摄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经营夜店之营业人销售入场券、包厢、烟酒、各式饮料及餐点等,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依现行税务行业标准分类定义,夜店营业人係指提供酒精类饮料与音乐,及提供演奏或表演或DJ等服务,并备有声光、座位及舞池、吧檯、包厢功能设施之营业场所,且主要营业时间为夜间至次日凌晨者。


该局举例说明,甲消费者(以下简称甲)至A夜店跳舞,入场时支付门票(含饮料1杯)金额600元,跳舞期间额外再点1杯调酒金额300元,A夜店营业人应于甲入场及加点酒水饮料时,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与甲;另乙消费者(以下简称乙)与好友8人至B夜店跳舞,乙向该夜店订1间包厢金额5千元(可抵消费金额),期间乙多点1瓶香槟金额3,500元,B夜店营业人应于乙支付前项消费款时,依法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与乙。


该局唿吁,请夜店营业人务必自行检视,如因一时不察,有短漏开立统一发票、短漏报销售额或取得不合法之统一发票虚报进项税额者,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如已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者,将可免除漏税之处罚。


(联络人:审查四科林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2510)

 

 


公告时间:2017-10-18
文章来源:http://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24&pid=7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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