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相互误用统一发票,应尽速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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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相互误用统一发票,应尽速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

(图/翻摄自网路)

 

高雄市冈山区某公司会计来电洽询: 总公司与所属分支机构係採统一申购统一发票,因会计人员疏失,导致总、分支机构相互误用统一发票,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补办外,并得处新臺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届期仍未改正或补办者,得按次处罚,并得停止其营业。

 

实务上,营业人申购统一发票后,时有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相互误用或借用统一发票,或报税代理人代为申购统一发票后,未依据申购的发票明细交付营业人,致发生营业人误用其他营业人所申购之统一发票情事。由于此类案件多係营业人或其代理人作业疏失,营业人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则可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之2规定,免依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果1年内自动报备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达3次以上者,则不适用免罚规定。

 

该局特别唿吁营业人,于使用统一发票时应再检视有无误拿他人发票或总、分支机构发票误用情形,如疏失致发生发票转供他人使用情事,应尽速自动向所在地稽徵机关报备实际使用情形,以免受罚。【#243】

 

 

 

新闻稿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职称:税务员 姓名:林育圣

联络电话:(07)626-0123 分机:5456

 

公告时间:2017-06-28
文章来源:https://www.ntbk.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34/885574792175399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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