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预收多年租金 应全数申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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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房东预收多年租金 应全数申报综合所得税

(图取自网路)

 

民众将房屋出租,房东为保障权益通常都会收取押金或预收租金,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房东不只房租和押金利息要缴税,即使用其他名义,只要实质是预收租金,仍要在取得租金当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指出,租赁契约係由双方依私法上契约自由原则订定,双方如约定由出租人一次收取多年度之租金,并非不可,惟依综合所得税收付实现原则,应将一次收取租金总额申报为收款当年度之租金收入,而非分属约定各年度之租金所得而误自行列报为各该预收年度之租金收入,因此应于收款当年度计算租赁所得,併计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4年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约定每3年付一次租金,乙公司在104年一次给付300万元,并开立同额的租赁所得扣缴凭单,但甲君办理104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认为他是收取当年度租金与预收未来年度的租金,所以只申报100万元租金收入,但因综合所得税是採收付实现原则,国税局依规定将收取租金总额300万元核算为甲君当年度租金收入,并就其漏未申报之租赁所得,补税并处罚。


该局提醒民众,综合所得税之课徵係採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所得所属年度之认定应以实际取得日期为准,一次全额收取之所得,应于收取该年度一次申报,以免因短漏报所得而遭补税处罚。

 

公告时间:2018/04/12

 

【101传媒/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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