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修法调整老农津贴排富与国保基本保证年金标准一致 保障老年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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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农委会修法调整老农津贴排富与国保基本保证年金标准一致 保障老年农民权益

(图/翻摄自网路)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提报「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第4条修正草案,于今(7)日经行政院院会讨论通过,将申领老农津贴的排富规定调整与国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证年金的标准一致,以保障老年农民请领福利津贴的权益。


农委会表示,老农津贴排富规定在财产方面,排除农民从农营生的农业用地及居住的农舍,老农本人所拥有的其他土地按公告现值及房屋按评定标准价格计算价值,合计新臺币 500 万元以上,才会受到排富的影响。此次修法係考量领取政府福利津贴的条件应相同,不宜有差别待遇,故参照国民年金法第31条规定提案修法,其修法意旨及内容,说明如下:


一、考量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经划设后,政府多迟未徵收且处分不易,依现行规定,该类土地不得予扣除其价值,对老年农民福利津贴申领人的权益影响甚大。故本条例修正草案,将尚未徵收及补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纳入得予扣除计算之范围。


二、由于部分已请领福利津贴者,因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升,造成其财产价值超过排富规定所定金额,而无法继续领取福利津贴,影响其权益。故本条例修正草案规定,明定原已领取福利津贴者,其应纳入计算价值之个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因土地公告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调升,得不受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臺币500万元之限制。


三、明定排富规定之所得比对年度,以杜绝争议。例如核付106年度老农津贴,其所得比对年度为104年度之所得,以符合实务上所得税申报之税务技术与资料取得之可行性。


农委会最后说明,照顾农民是该会施政的一贯立场,老农津贴与国保老年基本保证年金均属政府福利津贴性质,其领取的条件应相同,本次修法参照国民年金法将两者领取条件修正为一致性标准,符合社会公平且合理。

 

公告时间:2017-09-07
文章来源:http://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7073

 

【101传媒/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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