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护法实践 探讨未来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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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劳工保护法实践 探讨未来修法方向

(图/取自台北市政府)

 

劳动局2日举办「大量解僱劳工保护法实践之问题及展望论坛」,从近年来发生的时事如復兴航空、威航等例子,探讨修法的未来走向,以及最重要的,如何落实保障劳工的初衷。

 

本次论坛首先由国巨律师事务所朱瑞阳律师从主持復兴航空大量解僱案件强制协商经验中检视法令限制,朱律师指出就该案现行法令无法确实达到预警之效,且与劳资争议调解程序相形之下,大解协商程序存有无一定程序处理期间,法令也未赋予主管机关指派主席调查权于协商前取得充足资讯,协商期间对于劳工保护机制不足,现行也未规范复数工会代表协商权,且协商所达成协议之效力是否及于个别劳工等诸多疑义。劳动局就业安全科刘家鸿科长则归纳现行处理大解案件之实务问题,提出案件计算方式、自治协商及强制协商期间之起算,刘科长指出,协商必要资讯的取得或限制事业单位代表出境,皆为主管机关执行大解法之利器,但目前法令规范不足。旭婷联合法律事务所刘师婷律师以其主持威航大量解僱案件强制协商经验,提出现行法令由主管机关指派1人担任主席及劳资双方同数代表组成协商委员会,给予主席之协力不足。

 

铭传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刘士豪教授表示,无论劳资双方皆期待主管机关指派之主席发挥更大的功能,建议可参考美国针对铁路、公部门劳工的仲裁机制,于双方合意仲裁条款中,保有择一仲裁,仲裁人仅得从双方提出之仲裁中择一方案,应可作出较为理性之决议。另亦复数工会及协商代表权顺序疑义,提出如由受解僱劳工取代未受解僱劳工担任协商代表係为较务实的作法。臺北市产业总工会陈淑纶总幹事表示,依大解法第11条基于查察事业单位是否有大解危机所为之查访后资料须负保密义务,主管机关指派之主席未得法律授权之状况下无法再强制协商程序使用。另建议大型案如跨域、事业单位规模大、涉及劳工数量多件可由劳动部主管办理,以增进各部会相关资料、及协商资料的完整。劳动部劳动关係司金士平科长表示自復兴航空大解案件以来已召开数次徵询会议,藉由参与本次论坛将携回与会之专家学者建议,作为未来修法之参考。

 

劳动局赖香伶局长表示,臺北市劳动局去年至今连续处理威航、復兴航空、国民党、英业达等多起大量解僱案,执行过程累积部分经验,因此举办此次论坛。从今天参与者的看法中可发现,包括协商不成立后续如何透过仲裁机制协处,事业单位资讯公开揭露使劳资双方得以尽早达成协议,主管机关之调查权如何横向连结,共同邀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协同调查取得资料,并将管收机制纳入强化主管机关大解程序之效力,皆可提供日后劳动部修法考量之方向。

 

【101传媒/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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