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发展法》争议 澄清国家语言非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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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国家语言发展法》争议 澄清国家语言非官方语言

(示意图/取自网路)

 

对于近日《国家语言发展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讨论,文化部发布新闻稿表示,乐见社会对公共政策热烈讨论,但亦须澄清若干误解。《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已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明定原住民族语言为国家语言,《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也已送请立法院审议,亦明定客语为国家语言,然政府宜有国家语言政策之整体性基本法,故由文化部研拟《国家语言发展法》。

 

文化部说明,《国家语言发展法》的立法精神在于确保面临传承危机的语言及文化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发展,而非指定官方语言,所以不会有许多官方语言。其次,法案目标是保障各族群母语使用者的教育、传播与公共服务权利,让每个人都能更有自信、尊严地使用自己的母语,所以既不会强迫学校必须教所有语言,或学生必须学所有语言,也不会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必须使用所有语言,再者,《国家语言发展法》草案中并未明列各固有族群之语言名称,即为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惯常使用自由之权利,惟除原住民族语言及客语外之国家语言尚无相关单位订定復振办法,所以文化部补充订定復振办法,以利保障所有族群语言均能得到同等復振、保存、发展。

 

文化部表示,《国家语言发展法》係为弥补过去一元化语言政策所致之语言危机,其立意为支持多元共存,而非独尊或刻意排除任何一个现存语言,故于条文第三条中特别针对「面临传承危机之国家语言」设计相关復育之措施,故未来实行时,将针对面临传承危机之国家语言,就其传承、復振与发展状况,优先推动特别保障措施。

 

《国家语言发展法》意不在重蹈强迫每个人学习每种「国语」之覆辙,而在于透过学校提供族群语言课程供学生选择其中一种来学习,絶不可能每种都要学习,至于法条中所列「学校教育得使用国家语言」,主要係针对若有学校经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相关政策支持下办理沈浸式教学或多元教学时,可提供法源依据,譲家长、学生在语言学习上都有更多样性的选择权利,相关实施办法需由主管机关立法后订定,或依实验教育相关法规实施,并非所有学校都要用各族群语言教学。

 

对于各固有族群之语言名称,草案中并无明列,即是尊重各族群使用者惯常使用自由之权利,又因语言定名问题意见多元,惟语言保存工作已迫在眉梢无法延宕之故,未来在进一步订定施行细则、办法时,将于广纳各方意见后,凝聚共识,并细緻定位称谓指渉意涵,原则在于多元共存,并不在于互相代表。此外,原民会将依据甫三读通过之《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订定相关办法復振原住民族语,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若通过,客委会亦将大力推动客语之復振保存,文化部亦将会予以支持协助,并补充订定其它尚未获得专法保障之国家语言相关復振办法,以利保障所有族群语言均能得到平等之復振、保存、发展推动。

 

联合国文化多样性公约明定保障母语权,而台湾多元语言文化是我们共同资産,不应任其濒临灭亡,国家将其肯认为「国家语言」,目的在于肯认多元文化,并具体保障面临危机之族群语言的保存与发展,并非指定多种官方语言,也不会影响既有通行语言的自然发展。

 

【101传媒/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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