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洩密案开庭 马答辩状:请判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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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马英九洩密案开庭 马答辩状:请判我无罪 | 文章内置图片

(前总统马英九/图取自马英九脸书)

 

 

前总统马英九因涉嫌洩密等罪遭台北地检署起诉,今日台北地院开庭审理,马英九准备答辩状力表无罪。


我无罪。我的答辩如下:


这88页的起诉书,从第一页开始,检察官的指控就不是事实、没有证据、逻辑错误。起诉书说:本人从政期间与立法院长王金平因理念差异,认为施政政策无法贯彻,乃在102年8月31日黄世铭告知王金平等人涉及关说司法情事之后,以不符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基本原则的犯行,行使总统职权,图撤销王金平党籍使其丧失立法院院长职位。

 
今天,针对这些不实的指控,我要谈总统的权力与责任。因为本案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宪政问题。
起诉书引用了一堆法令,提了不少次宪法,但却忘了最重要的一点:我,当时是中华民国总统,我,对宪法有承诺,我,对国家有责任, 遇到破坏宪政体制、伤害人民权益的违法事件,我不能若无其事、置身事外。


检察官完全忽略了「总统」这两个字代表的意义与份量,也完全忽略了中华民国总统对宪法的承诺与对国家的责任。
不论过去、现在、未来,不论党派,任何一位中华民国总统,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长、反对党大党鞭、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集体关说司法个案的时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国家社会即将面临的宪政风暴与危机,而不是去斗倒谁、陷害谁。


我再说一次,不论过去、现在、未来,任何一位中华民国总统,遇到这样一场宪政风暴,想到的一定都是国家与人民。
当时,我预料这个立委集体关说案一旦公布,一定造成宪政风暴,而立法院即将开议,立法院长能否主持院会,行政院长能否上臺作施政报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进行审查,都攸关国家政务与人民福利,我必须尽快召集行政院江宜桦院长与总统府罗智强副秘书长来会商,以因应这个即将来到的宪政风暴。这是大法官585号解释确认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也是总统的责任,而我,也以最小侵害、最大限缩的态度审慎行使这项权力,并没有「无限上纲」。


我后来请黄世铭检察总长向江宜桦院长报告本案,只是完成法定程序,并非指挥办案。因为我国宪政採取双首长制,在程序上当然也应该向行政院长报告,这都是依法令的公务行为,不是无故洩密。
令人痛心的是,起诉书虽然提了不少次宪法,却忽略了宪法最根本的功能。宪法是用来让国家更进步、让人民更幸福的,不是用来罗织构陷、不是用来入人于罪的。
我想请问检察官,102年8月31日当天黄世铭一见面就说:「这是纯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会来报告。」检察官的起诉要点忘了这点。身为总统,我当然要相信检察总长,我怎么会认为检察总长向我报告的司法关说案,是违法的、是我不应该过问的侦查秘密呢?身为法务部前部长,我怎么会认为黄世铭会犯罪、会洩漏侦查秘密给我呢?我怎么会认为这一位多次在全国检察官票选中得第一名的检察总长,会洩漏侦查秘密呢?


没有一位总统,会怀疑检察总长违法。没有一位总统,会怀疑检察总长跟他报告的事,是违法的、不应该过问的侦查秘密。
我也想请问检察官,如果时光倒流,我当时遇到了这件令人震惊的司法关说案,应该如何照起诉书的建议「合法、适当」处理呢?去问检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行政院长讨论吗?要问谁呢?要问最高检察署吗?还是台北地检署?每一位检察官都要问吗?如何问?检察官根据甚么法律答覆我呢?如果连检察总长跟我说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应该怎么处理呢?还是我什么都不做,上床睡大觉?
如果依照起诉书的思维逻辑,现在与未来所有的总统都将动弹不得,无法行使职权。因为任何国家社会发生的大事,都要先问检察官有没有侦查;得到任何资讯,都要先问检察官有没有侦查;任何官员涉及行政不法,不论是法务部长也好、行政院长也好、总统都不能过问,都不能处理,否则都可能构成洩密或教唆洩密!
看完88页的起诉书,更令我痛心的是,我想请问检察官,你们到底认为当时有没有发生这件重大司法关说案呢?难道是我杜撰一个虚拟的司法关说案,来洩密、来教唆洩密的吗?
有一次陈瑞仁检察官在臺大演讲时,提到检察官被关说的经验。他说:「以前发生很多事情:把你叫进去办公室,里面坐着立法委员或监察委员,人家就跟你讲,说这是某某立委啊,他的亲戚有一个案子怎样怎样啊,请你查清楚一点。他不会很明显跟你讲,他用暗示的。只要聪明的检察官退下来就知道这个案子怎么办」


我想请问检察官,王金平院长为了特定个案在电话中跟柯建铭委员说:臺高检陈守煌检察长有打电话来,说承办检察官姓林,林秀涛。她是曾勇夫部长的人,叫我跟部长说,我已经跟部长说了,他会尽力处理。这是什么意思?
王金平院长为特定个案打电话给曾勇夫部长,说:「不要为了上诉而上诉。」,这是什么意思?
陈守煌检察长为特定个案叫林秀涛检察官到办公室,要她对特定个案「依法办理」、「该上诉就上诉,该不上诉就不上诉」,这又是什么意思?


检察官起诉书中,特别强调我担任过法务部长。也正是因为如此,我最瞭解,关说司法个案是伤害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最大的杀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违法行为。尤其是立法委员联手关说司法个案,更是破坏宪政体制、权力分立最严重的型态。在102年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公布这个司法关说案之后,我看到社会震惊、舆论譁然、政局不安,我因此决定依据大法官会议释字331号解释与政党惯例祭出党纪,惩处严重违纪党员,就是因为我知道检察官及人民最痛恨关说,最痛恨特权,我也知道检察官所谓「个案」、「依法办理」是什么意思。
我想请问检察官,102年9月6日之后,我,身为国民党主席,或者是国民党中央,当时可以不依照宪政体制与政党惯例祭出党纪惩处严重违纪的党员吗?还是我只能假装没看到,回家睡大觉?
我今天再谈这点,并没有其他目的,只是请检察官好好想想,办案子以臆测当证据、先射箭后画靶,把案子推给法院。这样做,伤害的,是检察官全体的声誉;伤害的,是人民对司法及检察官的信赖。


在这个案子中,检方起诉的基础,就只是认为,我为了要撤销王金平的党籍、换掉立法院长,所以洩密给江宜桦及罗智强,我为了斗倒王金平,所以要黄世铭洩密给江宜桦。这个起诉的基础,倒果为因,毫无逻辑,只有臆测,没有证据。
这本起诉书的基础,跟某些电视名嘴或网路乡民一样,都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把臆测当证据,先射箭后画靶。
江宜桦、罗智强并没有任何国民党的职务,在国民党内几乎没有任何角色,我当天跟他们会商这个司法关说案的危机处理,完全没有提到撤销王金平党籍及撤换立法院长,完全没有。
所谓黄世铭「再次洩密」给江宜桦,跟撤销党籍与撤换立法院长,也完全无关。
起诉书对它所臆测的政治目的或动机,不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更完全无法得出我为了政治目的而洩密的这个结论。
要撤销王金平党籍跟撤换立法院长,不应该去找行政院长,也不是找总统府幕僚,不会只找两个人,不会只谈不到一小时,更不会在四天后要求黄世铭再去向行政院长报告。黄世铭再去向行政院长报告,对于撤销王金平党籍跟撤换立法院长,有任何关连吗?


检察官的起诉书从第一页就开始臆测,从第一页就错起,一直错到底。而且刻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忽略对我有利的证据,譬如民国94年我当选国民党主席后,曾力邀王金平院长担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国100年国民党提名不分区立委的时候,我特别修改原先只许连任一次的党内提名办法,让王金平院长可以再连任一次,再做4年院长。我如果跟王院长的关係像起诉书所描述那样的水火不容,我何必为他破例修法呢?这件事,政坛人人知道,网路一查就到,为甚么只有检察官不知道?起诉书又说,我担任总统期间与王金平院长因为「理念差异,施政政策无法贯彻」,但是王院长今年2月21日以证人身分切结作证时,明确告诉周士瑜主任检察官,他的「政治理念(与总统)应该没有大的差别,都是为了中华民国生存发展,党能够重新执政。」他明白否定了起诉书的臆测。我必须沈痛的说,本案检方不是没有政治常识,就是刻意构陷入罪。


我做过法务部长。民国83年我全面发动检察官查察贿选,当时全国选出883位县市议员,检察官就起诉了341位,将近四成,人数是史上最多,全国震惊。84年我亲自出席宪法法庭两次,全力争取保留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最后被大法官释字392号解释所接受,让检察官安心工作。我当总统后,100年成立法务部廉政署,全力支持检察官肃贪,有效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我不论当法务部长或总统,一向尊重检察官职权,我从来不干预司法个案。我也必须沈痛的说,我对检察官的支持,我对检察官的期许,远远超过许多政治人物甚至法律人,也因此,我对这个案子的痛心,是你们无法想像的。


最后,这个案子,不仅牵涉到我个人的名誉与清白,更重要的是,总统的权力固然不能无限上纲,检察官的权力也不能无限上纲,检察官尤其不能「明查秋毫,而不见舆薪」,「深文周纳,罗织入罪」,要求总统以检察官自认「合法适当」的方式,来行使总统的宪法职权。
总统究竟应该如何行使职权,应该如何处理国家大政,攸关我国宪政的未来,也攸关未来所有总统的名誉与清白,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以后的卸任总统,还要面临同样的问题。


请判决无罪。
也请让未来所有中华民国总统,忠实履行他们对宪法的承诺与对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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