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13日报载有关「两岸政策收紧 卸任党政幹部拟修法纳管」「陆客来台医美 签证效期减半」 移民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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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106年4月13日报载有关「两岸政策收紧 卸任党政幹部拟修法纳管」「陆客来台医美  签证效期减半」 移民署说明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维基百科/由Chongkian - 自己的作品,创用CC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 3.0,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27369111)

 

 

 

106413日报载有关「两岸政策收紧 卸任党政幹部拟修法纳管」及「陆客来台医美  签证效期减半」,移民署说明:

一、有关卸任党政幹部之规范部分:

 

    依照现行实务作法,对于曾担任大陆地区党政军职务之人士,如有事实足认来臺将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臺湾地区许可办法第12条第1项第5款规定,即得不予许可来臺,为求规范明确,遂修正同条第1项第1款文字用语,并未因此限缩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臺资格。此外,曾任大陆党政军职务,如曾有迫害臺湾地区人民之情形,其退离职后虽已无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但其来臺,并不受民众欢迎或接受的部分,因现行规定无法规范,爰配合纳入同款范畴内,以期完备。

 

二、有关医美健检之规范部分:

 

(一)大陆地区人民进入臺湾地区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于106年 4月11日预告修正,针对大陆地区人民来臺从事医美健检之停留期间,维持最长15日并未修正,惟将证件入境效期自6个月修正为3个月,此项修正与陆客申请来臺旅游之证件效期一致,对使用者而言,并无影响。

 

(二)所谓「证件效期3个月」,係指证件核发后可在3个月内任何1天入境臺湾,至于入境后之「停留期间」,仍维持15天,与现制相同,据相关医疗机构表示,现行停留期间符合实务所需。

 

(三)此部分修正内容源自103.9.1起内政部移民署多次邀集卫生福利部、交通部观光局等机关研商相关规范,于103.11.6与有关机关达成初步共识后即纳入修正草案中规范,现係配合修法期程办理相关事宜。

 

(四)另为因应近年发现大陆地区人民以医美健检事由申请来臺后,从事不法活动,本项修正亦可强化国境人流管理。

 

三、本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仅係初稿,尚非定案,须经刊登行政院公报预告60日,广徵各界意见后,再汇整修正,并循法制作业程序提内政部法规委员会邀集相关机关共同审议;因该办法係两岸条例之子法,尚须经陆委会之委员会议审议,并报行政院核定后始能发布。

 

【101传媒/整理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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