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案 强制危险公寓大厦成立管理组织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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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案 强制危险公寓大厦成立管理组织

 

行政院会今(24)日通过内政部拟具「公寓大厦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法增订凡认定有危险的公寓大厦,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另针对届期未成立管理组织者亦增订罚则,每一专有部分最高可处新臺币2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此外,经处罚后仍未成立者,授权地方政府于必要时可指定住户一人为管理负责人,以强化公寓大厦的安全维护管理机制。

 

有危险疑虑的公寓大厦  限期成立管理组织

内政部说明,为维护公共安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新增第29条之1,明定无论条例施行前或施行后兴建的公寓大厦,凡是经认定有危险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完成报备,也增订地方政府应自行办理或是委託专业机构辅导协助这类建物成立管理组织,以强化共用部分修缮、维护与管理、公安检查与消防设备检修等管理工作。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有关危险公寓大厦的认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公告扩大适用范围。至于限期应成立管理组织的公寓大厦,若未能于期限内成立并办理报备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状况展延1次,并不得超过1年。
另为加速办理有危险之虞的公寓大厦相关公共安全事项,本次增订经第49条之1裁罚仍未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地方政府于必要时指定住户1人为管理负责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或互推召集人为止。

 

此外,这次也同步新增第49条之1,针对经通知、辅导等程序后,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组织并办理报备的危险公寓大厦,按每一专有部分进行裁罚,可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限期办理,届期仍未办理者,得按次处罚。

 

内政部指出,本案经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后,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说明沟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国内公寓大厦公共安全及确保居住品质。

 

 

 

 

行政院会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案 强制危险公寓大厦成立管理组织 | 文章内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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