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预告修正「环境保护专责及技术人员训练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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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署预告修正「环境保护专责及技术人员训练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环保署预告修正「环境保护专责及技术人员训练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图由 环境保护署 提供)

 

环境保护专责及技术人员训练管理办法因应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于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其名称修正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且将于109年1月16日施行。配合该法新增关注化学物质,其第29条明文关注化学物质运用相关规定准用该法第18条,为落实规范关注化学物质准用毒性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之规定,环保署欢迎各界提供意见,本修正草案,共计7条,修正条文如下:

 

一、修正引述法律名称。(修正条文第1条)

二、修正专责及技术人员名称。(修正条文第2条)

三、修正甲级专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照训练资格。(修正条文第3条)

四、修正乙级专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证照训练名称及资格。(修正条文第4条)

五、修正丙级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称。(修正条文第5条)

六、本办法修正发布前相关过渡条款规定。(修正条文第29条)

七、本办法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30条)

 

有关本次预告相关资料请参阅环保署新闻专区下载附加档案(https:// epanews .epa.gov.tw/epanews /fact_index.asp),或于预告日起3日后至行政院公报资讯网(网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载,欢迎各界提供意见或修正建议给环保署作为修法参考。(Email:[email protected]

 

 

公告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https://enews.epa.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5286f41a-64a0-4779-90f4-df226790c6dc

 

 

资讯来源:环境保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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