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团聚不分国籍 内政部朝陆配离婚可续留臺修法。图由 内政部 移民署 提供)
为保障两岸婚姻中亲子团聚及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让与国人结婚生子的大陆配偶,如于离婚后与子女有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或遭强制出境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回復损害之虞,可继续在臺居留,以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精神,内政部将参考入出国及移民法现行规定,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臺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使离婚后的婚姻移民在臺居留,不因国籍而有差别待遇。
内政部表示,依现行规定,大陆配偶离婚后若无法取得在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即无法继续在臺居留,因此不少陆配为了留在子女身边,而有隐忍婚姻暴力的情形。为此,内政部于日前特别邀集相关机关及民间团体开会研商强化陆配权益,决议修法增订若有与子女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或遭强制出境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回復损害之虞时,可以继续在臺居留之规定。
此外,现行规定大陆配偶在臺居留期间丧偶,如未再婚,须连续居留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请定居;但未丧偶者,连续居留2年,即可申请定居,二者之间有差别对待。内政部考量国籍法对外籍配偶取得国籍相关条件已松绑,因此将在这次一併提出修正,让丧偶陆配未再婚者,与未丧偶者一样只需长期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请定居,以衡平丧偶陆配的权益。
内政部指出,大陆配偶居留相关制度,自81年起即规范于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时空背景已有变迁,目前除常有离婚的大陆配偶反映亲子分隔两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此,相关办法及执行措施确有需要加以检讨修正,在日前的会议中,民间团体也提出未来在提供相关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的证明文件时,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应多方探询等相关实务操作意见,内政部也将检讨纳入相关作业流程,以求周妥。
内政部表示,后续将依法制作业程序,进行法规修正预告,期盼各界多予支持,以建构友善婚姻移民制度,让婚姻移民安心在臺生活。
公告时间:2018/12/21
新闻来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357257&ctNode=32322&mp=1
资讯来源:内政部 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