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公告通讯诊疗办法 运用科技提升医疗照护效能与可近性

2018-05-12
  • A
  • A+
  • A++

卫福部公告通讯诊疗办法 运用科技提升医疗照护效能与可近性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因应台湾高龄化社会的来临,在宅医疗需求也快速增加,加上资通讯技术进步与物联网时代来临,远距医疗已是多数国家之发展趋势。为改善国内山地、离岛、偏僻地区民众及长期照顾服务机构病人之医疗可近性,强化急性住院病人出院返家后之追踪照护及在宅医疗之照护品质,卫福部于今(11)日发布「通讯诊察治疗办法」,放宽远距医疗之照护对象与模式,为我国医疗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卫福部表示,为改善山地离岛、偏远地区之医疗资源不足问题,于民国84年即订有「山地离岛地区通讯医疗之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并于95年公告修正为「山地、离岛及偏僻地区通讯医疗规定」,但随着科技进步与智慧医疗的发展,远距医疗可应用的场域愈来愈广,不仅可克服地理障碍,亦成为提升照护效率与照护持续性的重要工具。因此,基于医疗照护实务需要并兼顾医疗品质管理,卫福部新定「通讯诊察治疗办法」,明定以下5款特殊情形之病人,亦得进行通讯诊疗,不限于山地离岛偏僻地区:

一、急性住院病人,依既定之出院准备服务计画,于出院后三个月内之追踪治疗。

二、机构住宿式服务类之长期照顾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订有医疗服务契约,领有该医疗机构医师开立效期内慢性病连续处方笺之长期照顾服务使用者,因病情需要该医疗机构医师诊疗。

三、卫生机关有关家庭医师整合性照护法令规定之病人,因病情需要家庭医师诊疗。

四、卫生机关认可之远距照护,或居家照护相关法令规定之收案对象,于执行之医疗团队医师诊疗后三个月内之追踪治疗。

五、拟接受或已接受本国医疗机构治疗之非本国籍,且未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境外病人。

 

卫福部强调,有意执行上开特殊情形通讯诊疗之医疗机构,可拟具通讯诊疗实施计画,载明实施方式、对象、期间、合作机构及资料安全维护措施,经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核准后,即可实施,但限于在机构内执行通讯诊察,并应事先取得通讯诊察对象之同意,执行过程应确保病人之隐私并制作病歷,以保障民众之权益。

 

公告时间:2018/05/11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Page/AE5575EAA0A37D70/cda79715-11b9-458e-a9d5-0dee833bbf58

 

  • 本文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