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商号顶让时应就剩余存货视为销售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

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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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商号顶让时应就剩余存货视为销售开立发票报缴营业税

(图取自网路)

 

陈小姐来电询问,自己经营甲商号,因经营不顺而顶让时,将剩下的存货也一併移转给新的负责人,不知是否需要开立统一发票?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独资组织的营利事业转让或变更负责人时,原负责人如有将其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给新组织或新负责人的情形,应视为销售货物依法课徵营业税,另外如有将货物抵偿债务的话,也是视为销售货物,都必须开立统一发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独资商号虽然是以商号名义对外营业,不过,该独资资本主的个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独资商号盘让他人时,形式上虽只是商号变更负责人,但实际上纳税主体已经不同,所以,个人将独资事业转让给他人时,如果留有存货,应视为销售开立统一发票,以免遭查获补税处罚。


该局贴心提醒,如果您有任何税务问题,都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会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公告时间:2018/04/20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8E60F650710A50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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