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纳税义务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之计算规定

2018-04-21
  • A
  • A+
  • A++

外侨纳税义务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之计算规定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106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即将于今年5月展开,尔来常有外侨询问外侨申报综合所得税是否也有基本生活费的适用?若于年度中离境返国,基本生活费应该如何计算?


该局说明,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赋予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外侨纳税义务人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按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乘以纳税者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人数计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得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免税额、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二者择一之扣除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合计数之金额部分,得自纳税者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单身外侨A君与2名子女来臺工作,106年度综合所得税採标准扣除额为例。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费用为16.6万元,因该申报户有3人,所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为49.8万元(16.6万元×3)。另依所得税法规定得自综合所得税总额减除之免税额、标准扣除额及薪资特别扣除额合计数48.2万元(免税额8.8万元*3+标准扣除额9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12.8万元),低于基本生活费总额1.6万元(49.8万-48.2万),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计算综合所得净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侨如于年度中离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规定办理离境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以及基本生活费用之计算,分别依所得税法第17条之1及107年3月20日台财税字第10604720580号令规定,按该年度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日数,占全年日数之比例换算之。


该局提醒,106年度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即将于今年5月展开,吁请外侨人士提早准备资料,及早完成申报纳税义务。

 

公告时间:2018/04/20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D10049D27D8BFE42

 

  • 本文评论: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