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院所应将患者自付之健保部分负担併计健保收入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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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院所应将患者自付之健保部分负担併计健保收入 | 文章内置图片

(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医疗院所负责人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须将民众就医缴纳之健保部分负担併入健保收入一併申报,再予以计算负责医师之执行业务所得,以免漏报遭处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君独资经营A诊所,该诊所103年度经健保署开立扣缴凭单金额242万元,另就医民众缴纳健保部分负担金额26万元,惟甲君办理10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仅列报健保署开立之扣缴凭单金额242万元为A诊所之收入,漏未申报部分负担收入,经该局查获,除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裁处0.2倍罚锾。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我国现行健保制度之设计,民众于就医时,除符合规定之特定对象外,医疗院所均须向就诊民众收取部分负担,以提醒民众珍惜医疗资源,所以部分负担是由民众于就医时直接缴付给医疗院所,而非来自健保署之医疗给付,因此该署开立予医疗院所之扣缴凭单金额并未包含部分负担金额在内,故诊所负责人在计算执行业务所得时,必须要依照「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申请医疗费用分列项目表」所列之部分负担金额加计健保署开立之扣缴凭单金额列报健保收入,始符合规定。如因一时疏忽致漏报健保部分负担收入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国税局或财政部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可免予处罚。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税务疑义,可就近向国税局洽询,或于上班时间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为您详细解说。

 

公告时间:2018/04/18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B00652A4368A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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