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将境外财产赠与他人,属赠与税课税范围。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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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将境外财产赠与他人,属赠与税课税范围。

(图取自网路)

 

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就所有境内或境外之财产为赠与者,均应课徵赠与税,而财产范围则包含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民众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应于赠与日起30日内依规定主动办理申报。


南区国税局表示,该局近期查获甲君年纪尚轻,于104年间取得多笔不动产,购置不动产之鉅额资金,係由境外匯入,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资获利所得,惟未提示投资证明。经该局深入追查发现,资金係其父乙君海外投资获利之所得,乙君说明係为避免在国内资金移转遭国税局查核,遂以其境外帐户资金为其子购置不动产。案经查证乙君符合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其将自身所有之境外财产为其子甲君无偿购置财产,核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3款规定之情形,经辅导后乙君已于辅导期限内补报补缴赠与税款。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依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只要是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不论赠与境内或境外之财产,均应依法申报缴纳赠与税。如非属经常居住境内之国民,将境外财产赠与他人,则不属我国赠与税课税范围。


国税局提醒民众,如有赠与税相关税务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公告时间:2018/04/10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03079D15EAE6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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