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有价证券非属买卖行为,依法不必缴纳证券交易税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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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有价证券非属买卖行为,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不必缴纳证券交易税,但赠与人应依法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并取得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始得办理有价证券过户。


该局说明,买卖有价证券时,始需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课徵证券交易税,纳税义务人究应报缴证券交易税或赠与税,需依法律行为事实认定,不得任意选择税目申报缴纳。例如:以股票赠与他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千万不可因证券交易税之税率较低,而自行选择报缴证券交易税,否则经查获涉及违章漏税者,仍需补税受罚。


该局特别提醒证券买受人,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证券交易税係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徵,由买受人于每次买卖交割之当日代徵税款,并于代徵之次日填具缴款书向国库缴纳。惟实务上常有因赠与有价证券,却误缴证券交易税,嗣后再申请退税之情事,因此,为避免买卖双方争议,如欲申请退税时,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检具申请书等资料,向缴款书所载代徵人地址之所属国税局提出申请退税。

 

民众对于法令适用如有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公告时间:2018/04/03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450B4877DD7BF4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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