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臺北国税局表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8条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核准总缴之营业人,应就总机构及其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有销售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及缴纳营业税额。
该局指出,经核准由总机构合併总缴之营业人,总机构及其所有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分别按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销项营业税资料、统一发票明细表及营业人销售额及税额申报书,除总机构外,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有应纳营业税免予缴纳,总机构应汇集自身填写及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书收执联影本,加总合计后填写申报书,计算应缴营业税,向公库缴纳后,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总机构如未依规定将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之销售额合併申报,除补税外并以总机构为违章主体裁处罚锾。
该局举例,甲公司係经核准总缴之营业人,105年11月至12月间无销售额,惟其所属乙分公司,于该期间有销售货务或劳务与丙公司等营业人,金额合计1亿5,700余万元,已开立统一发票,惟未按期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办理105年11月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经乙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通报总机构甲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机关查核,查得甲公司亦未汇总办理105年11月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违反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逾规定期限未申报销售额及未按应纳税额缴纳营业税,除补徵税额786万余元外,并依同法第51条第1项第2款规定,按所漏税额处1.5倍罚锾1,179万余元。
该局唿吁,经核准总缴之营业人,其分公司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总机构应合併申报,倘经查获未申报或短漏报销售额,致短漏税额者,除应依法补税外尚须遭受处罚,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