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缴纳承租房屋之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自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年7月以后,就不能再以出租人名义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于107年6月30日前向公用事业完成统一发票买受人名义变更。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营业人应以载有其名称、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然财政部考量公用事业自105年1月转换开立统一发票初期,承租房屋之营业人向公用事业申请统一发票买受人名义变更尚需时日,乃规定取得抬头为107年6月以前之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得以出租人名义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抬头为107年7月以后者,应依规定取得抬头为承租人之统一发票才能申报扣抵;惟经国税局辅导,仍有部分营业人尚未完成变更。
该局唿吁,为免影响后续营业税申报扣抵权益,承租房屋之营业人用户如取具统一发票买受人名义仍为出租人名义者,请尽速向公用事业申请变更。
公告时间: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