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常有药局负责人询问,药局应报缴营业税或执行业务所得?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但书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药师提供之专业性劳务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亦即药局依医师处方笺调剂药品向健保局领取之调剂费及药品费,係属药局专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之收入,属于主持药师、药剂生之执行业务所得,应课徵综合所得税,尚无课徵营业税及开立统一发票问题。
该局进一步说明,药局除经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外,如有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之收入者,依据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依法应办理营业登记,并课徵营业税。且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之收入如平均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则需使用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国税局特别提醒,有关药局专营或兼营药品调剂、供应业务,依规定免徵营业税者,应保存医师处方笺及帐载等相关证明文件与资料,以供稽徵机关查核,否则,仍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公告时间: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