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取自网路)
教育部研拟的「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修正草案经行政院于107年3月22日院会通过,并函请立法院审议,本次修法重点如下:
一、使「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及「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两部法律明确分工
「教保服务人员条例」业于106年4月26日制定公布,规范教保服务人员的培育、资格、权益、管理、申诉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已建立统整性的教保服务人员法制,使教保服务人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资遵循;至本次「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则朝完备教育及照顾服务体系,保障家长及幼儿权益为立意进行修正,并删除与教保条例重复规范的条文,使两部法律各有明确的规范事项。
二、扩大教保服务的提供方式,并引导企业共同照顾幼儿
考量幼儿教育及照顾的提供非仅限于幼儿园,应符应家长需求以提供多元选择,爰本次修法明定教保服务的提供方式包括幼儿园、社区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职场互助式等,并将提供前开服务的机构统称为「教保服务机构」,教保服务机构并得于教保服务课程实施时间以外提供临时照顾、延长照顾服务及兼办儿童照顾服务,以符应家长托育需求。
又为使职场父母能安心托育,基于符应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3条,本次修法增列公司得办理幼儿园、非营利幼儿园及提供职场互助式教保服务,让企业共同分担员工照顾幼儿之责任。
三、修正幼儿园分班及非营利幼儿园的设立规定,以提供优质、普及、平价、近便的教保服务
现行幼儿园分班的设立,以与本园位于同一乡(镇、市、区)为限,但考量部分学校有跨行政区设立分校、分部或分班的情形,故修法放宽符合前开情形的学校,其附设或附属幼儿园之分班,毋须位于同一乡(镇、市、区),以就近满足在地教保服务需求。
扩大教保服务公共化为国家重大政策,因此除直辖市、县(市)政府外,中央政府机关(构)、国立各级学校、乡(镇、市)公所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公所得委託非营利性质法人办理非营利幼儿园;且学校财团法人及其附设学校,亦得为设立非营利幼儿园的主体,让幼教幼保系科大专校(院)因投入非营利幼儿园之办理,提高学生投入教保服务之机会。
四、增列公布违法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行为人姓名的规定,并强化消极资格查调、机构各项资讯公开,以保障幼儿及家长权益
为保障幼儿安全及接受适当教保服务的权益,除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9条修正相关人员的消极资格,及定有进用教职员工后30日内应检具名册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外,另为保障幼儿权利,增加教保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服务人员,不得对幼儿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情事、体罚或性骚扰的行为,违反者处新臺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行为人的姓名及机构名称。另明定违反幼照法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以罚锾、减少招收人数、停止招生、停办或废止设立许可者,将公布其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另为保障家长知悉的权利,增列教保服务机构应公开的资讯内容,包括幼儿团体保险情形、收退费基准、收费项目、数额及减免收费的相关规定;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主动公开其订定或备查的收退费基准、收费项目及数额、减免收费规定等内容的规定,俾使收费公开透明。
五、赋予幼儿园人力配置更多弹性,以符应现场实际需求
为符应现场实务运作的需求,增列组长得由职员兼任,公立幼儿园人事、主计业务,得由直辖市、县(市)人事及主计主管机关(构)指派专任的人事、主计人员兼任,或经相关业务训练合格的职员办理;另明定教保服务人员代理人员的资格得不受教保条例限制,并另定规范,使幼儿园用人具弹性;另明定公立幼儿园护理人员应每二年接受专业训练,以维护幼儿安全。
教育部强调,本次修法已就教保服务机构体系的完备性、家长对于教保服务多元方式的需求、幼儿园人力配置弹性、收费资讯的公开及违法机构的公布等面向进行修正,希藉此保障幼儿接受适当教保服务的权益。
公告时间:2018/03/22
新闻来源:https://www.ey.gov.tw/UnitRSS_Content.aspx?n=8092BD84714005C0&s=80B4FB04276A6B6B